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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市体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

学生宿舍管理规定

(洪体校发[2017]2号,2017年1月5日)

 

第一章     总则

第一条  为了营造文明清洁整齐的住宿环境,保障学生住宿安全,依据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等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 本校学生住宿以及学生宿舍的管理,适用本规定。

本规定所称本校、学校,包括99彩票、南昌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、南昌市洪城学校。

第三条  学生宿舍管理由办公室负责,办公室保卫干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,并协助管理宿管办的工作。

学校成立宿管办,负责学生宿舍的具体管理事务。学校配备数量适当的宿舍管理人员(以下简称宿管员)。

校卫队在办公室保卫干事领导下,协助做好学生宿舍管理事务。

第四条  其他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配合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。

 

第二章  学生入住与住宿规范

第五条  学校根据住宿条件确定学生入住的资格要求。

第六条  学生在学校住宿,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:

(一)经教务科批准,编入班级入学。

(二)向班主任提出住宿要求,班主任开具《住宿申请单》。

(三)带训教练在《住宿申请单》上签字同意。

(四)将《住宿申请单》交宿管办审查同意。

第七条  宿管办应当对入住学生基本信息进行登记,安排房间床位,核发《入住通知书》。

第八条  每间寝室应当选定一人担任室长。

室长由宿管办负责选定。宿管办在确定室长人选之前,应当征求有关教练员、班主任的意见。

第九条  学生住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

(一)保持宿舍清洁、整齐、卫生;

(二)衣物、卧具、用具等物品摆放整齐美观;

(三)按照规定时间作息进出宿舍;

(四)保持安静,不得大声喧哗、打闹、乱丢物品。

第十条  学生住宿禁止下列行为:

(一)擅自在校外住宿,有特殊情况需要回家的,应当向宿管员请假,并由家长书面确认,宿管员批准后方可离校;

(二)将校外人员带入宿舍或者住宿,家长探望的应当报告宿管员同意;

(三)在宿舍私自使用电器、接线板、搭接电线、启封电表,离开寝室应当关闭电源开关,随时关闭水龙头;

(四)在宿舍吸烟、点蜡烛、烧纸屑等使用明火,或者将打火机、火柴等火源带入寝室,点蚊香应当符合学校规定要求;

(五)擅自调换铺位与寝室;

(六)赌博、喝酒、偷窃、携带管制刀具;

(七)男、女生进入对方寝室,谈恋爱;

(八)以大欺小、打架斗殴或者纠集校外人员打架;

(九)攀爬阳台栏杆、骑滑楼梯扶梯;

(十)乱扔垃圾、高空抛物、损坏公物;

(十一)其他危害安全、损害公物、破坏坏境、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。

 

第三章  创建文明寝室

第十一条  学校实行创建文明寝室制度。

创建文明寝室工作由宿管办负责。

第十二条  文明寝室分为月度文明寝室和学期文明寝室。

月度文明寝室每月评比一次,名额为男生3间,女生2间。

学期文明寝室每学期评比一次,名额为男生2间,女生1间。

第十三条  月度文明寝室评比标准:

(一)洗漱用具、鞋子摆放一条线;

(二)床铺干净整洁无杂物,卧具叠放整齐有序;

(三)衣服、毛巾等吊挂整齐;

(四)家具、地面、墙面、墙角、窗户等干净整洁;

(五)本寝室学生无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。

第十四条  学期文明寝室评比标准:

(一)学期内获月度文明寝室次数排前的;

(二)获月度文明寝室次数相同的,月度文明寝室评比得分总分数排前的。

第十五条  宿管办应当将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内容进行量化,制定评分表。

宿管办每周组织一次检查。检查组由保卫干事任组长,成员包括宿管员、生活老师、校卫队、室长代表等6-9人。

检查应当对照评分表打分。检查结束后,检查组成员应当在评分表上签字。评分表由宿管办存档备查。

第十六条  获得文明寝室称号的,在全校晨会上颁发流动红旗,全校通报表扬;获得学期文明寝室称号的,还将给予一定物质奖励。

 

第四章  宿管员与校卫队

第十七条  宿管员工作职责:

(一) 贯彻执行学校宿舍管理规定,加强安全防范意识,履行防火、防盗、防破坏、防治安灾害事故的“安全四防”职能,确保学生宿舍安全。

(二) 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。宿管办要排定值班表,并严格执行。值班表应当报办公室备案。

(三) 对生活老师的工作进行管理、监督、考核。

(四) 每晚就寝前清点学生人数,督促学生按时就寝。发现有学生不在寝室的,要及时寻找,查明情况。

(五) 每天检查电表是否完好,以及本规定第九条、第十条规定的执行情况。

(六)防范、制止、处理学生打架斗殴、以大欺小等行为。

(七)劝退无关校外人员,防范、制止、处理校外人员在校滋事等行为。

(八) 发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行政值班人员,并配合做好处理、善后等工作。

(九)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,给予批评教育,登记在案;对情节严重的,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;

(十)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。

第十八条  实行值班日志记录制度。

宿管员应当按照要求每日记录值班日志。值班日志应当妥善保存备查。

第十九条  宿管员当天值班后,次日补休一天。其他非值班时间按照行政人员上班要求到岗上班。

第二十条  校卫队工作职责:

(一)协助开展安全保卫巡逻,维护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,消除安全隐患,及时防范、报告、制止打架斗殴、盗窃抢劫等违纪行为和突发事件。

(二)协助开展学校重大、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。

(三)协助清点住宿人数,发现学生不在寝室的,协助查找;

(四) 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。

 

第五章   生活老师

第二十一条  学校根据工作需要,聘请适当数量的生活老师,负责学生宿舍有关事务。

聘请生活老师由保卫干事提出,办公室报学校审批,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聘请。

第二十二条  生活老师工作职责:

(一)打扫宿舍区卫生。包括卫生间、走廊、楼道、学生寝室等范围,每日至少两扫,时间是上午08:15-10:00、  下午14:45-16:00;每星期擦洗一次走廊墙面瓷板、清洁走廊墙面和学生寝室。发现卫生问题随时清洁。特殊情况要加大保洁力度。

(二)做好巡查工作。协助清点所负责楼层的学生人数,巡视电表、电扇、空调等电器使用情况,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、第十条规定情况的,予以劝阻,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宿管员。

(三)不间断巡查水、电关闭情况,确保在学生上课、训练、休息期间完全关闭;发现损坏的及时报告宿管员。

(四)关心学生的日常生活,必要时给予帮助。

第二十三条  生活老师每周一至周五在校值班,周末轮流值班。遇到节假日调休的,按照调休后的时间执行。

生活老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。轮休的,应当在周日晚上7点前到岗。

生活老师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脱岗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,应当报保卫干事批准。

 

第六章   违纪处分

第二十四条  生活老师违反本规定的,按照以下规定处理:

(一)上班时间未经批准擅自脱岗的,每次扣除工资50元。

(二)卫生打扫不彻底、环境脏乱,经指出不改的,每次扣除工资20元。

(三)辱骂、体罚学生的,每次扣除工资30元;造成后果的,予以辞退。

(四)工作出现重大失误、事故,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,予以解聘。

第二十五条  学生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,应当予以批评教育。

第二十六条  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,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,给予通报批评:

(一)迟到、晚归的;

(二)大声喧哗、打闹、乱丢物品、说脏话的;

(三)随地乱扔垃圾的;

(四)骑滑楼梯扶梯的;

(五)不及时关闭电源开关、水龙头的;

(六)私自调换铺位、寝室的。

未及时关闭电源开关,查不到具体个人的,扣除该寝室分数,计入文明寝室评选分数,并对室长进行批评教育。

第二十七条  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处分:

(一)未经请假擅自回家,事后能说明情况且情况属实的;

(二)攀爬阳台栏杆的;

(三)打架斗殴、以大欺小的;

(四)高空抛物未造成后果的;

(五)进网吧的。

第二十八条  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给予记过处分:

(一)在寝室吸烟、点蜡烛、烧纸屑等使用明火,或者将打火机、火柴等火源带入寝室,或者不按照规定点蚊香的;

(二)在寝室内私自使用电器、接线板或者搭接电线的;

(三)故意破坏公物造成后果的;

(四)打架斗殴、以大欺小造成人身伤害,或者打群架的;

(五)吸烟、偷窃、赌博的;

(六)男、女学生进入对方寝室的;

(七)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;

(八)高空抛物造成财产损失,或者打到人但尚未造成伤害的。

第二十九条  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:

(一)谈恋爱的;

(二)纠集校外人员到校打架的;

(三)私自启封电表的;

(四)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宿舍的;

(五)高空抛物致人伤害的。

第三十条  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中小学生劝其离校,中专生予以开除:

(一)住校期间未经请假通宵不归的;

(二)纠集校外人员到校打架并携带凶器的;

(三)屡次严重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
第三十一条  被处以记过处分的,享受的训练费、伙食费减免待遇,减半享受五个月。

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的,享受的训练费、伙食费减免待遇,取消享受五个月。

减半、取消训练费、伙食费的时间自纪律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执行。

第三十二条  违反本规定造成财产损坏的,还应当照价赔偿。

第三十三条  违反本规定受到相应处分后,再次发生类似违纪行为的,按照原处分的上一档次予以处分。

第三十四条  违反学校规定触犯法律的,由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三十五条  宿管员等职工违反本规定的,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。

 

第七章  处分的决定与撤销

第三十六条  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重事实,重证据,从教育学生的目的出发,慎重对待,根据行为的性质、情节和态度作出决定。

第三十七条  学生发生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,由宿管办、保卫干事报请办公室提出,并提供违纪行为事实证据材料,提出处分建议。

给予通报批评、警告、记过处分的,由分管领导决定;给予留校察看、开除处分的,由校长办公会决定。

第三十八条  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。纪律处分决定书,中小学一式两份,一份由宿管办存档,一份由学生及家长签收;中专一式三份,另由学生科存档一份。

家长拒绝签收的,可以按照法定形式送达。

作出纪律处分决定,应当在学校范围内张榜通报。

第三十九条  纪律处分的有效期限:

(一)通报批评、警告为一个月;

(二)记过为五个月;

(三)留校察看为一年,距离毕业不足一年的,为毕业前的时间。

第四十条  学生受到开除以外的纪律处分,在处分有效期内能主动认识错误并改正,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行为的,有效期届满后处分予以撤销。

第四十一条  撤销纪律处分申请由学生提出,也可以由宿管办、保卫干事、办公室提出。

撤销纪律处分应当征求有关班主任、教练员的意见。

撤销处分申请批准后,处分决定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。

第四十二条  撤销处分的审批权限按照决定处分权限的规定执行。

第四十三条 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,本学期操行品德考核为不及格,并取消一切评先资格。

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,毕业前未撤销处分的,不予批准毕业,不予发放毕业证书。

 

第八章  附则

第四十四条  学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按照本规定执行。

 第四十五条  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。